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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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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签订文件; 5、交费; 6、审查; 7、签章; 8、反馈。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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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证明文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产资源申请批准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9、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生产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初审意见; 12、招标、挂牌、拍卖或协议出让协议书、确认书; 13、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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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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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国务院令24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经综字(1999)74号、183号,省财政厅、地矿局财综字(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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