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政府令
第3号
《肥西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7月17日县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肥西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肥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含中央、省、市属驻肥西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购、收回或对集体土地征用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肥西县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规章制度,发布土地价格信息;审查批准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计划和重要地块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成立肥西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为土地储备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收购、储备、供应计划;按本办法规定收购土地;对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附着物拆迁、整理和出让前的开发利用;对收购储备的土地组织供应;筹集管理土地储备和整理资金。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在县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县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建管、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展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县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储备供应实行双向预约登记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一律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收回、收购(征用)和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签订用地协议或联建开发协议。自行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县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和房屋产权证等手续。
凡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未达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登记。
凡需要获得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或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预约登记。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主土地;
(二)荒芜、闲置及使用期限已满的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及责令退还、交还的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征用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破产、划转、特困等企业需要盘活或处置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以及拟改变用途的土地;
(八)征地转户后剩余土地;
(九)拟转让(包括与他人进行联建开发)的划拨土地以及拟改变用途用于商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划拨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一)因实施城镇规划,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纳入储备,但确属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除外。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征地计划,确定征用储备土地的面积和位置,测算和落实相关费用,拟定储备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征用储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选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征用地块的界址图,申请规划选址,县规划部门及时提供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
(二)征地报批。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及有关资料,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事务工作可委托征地事务机构办理,征地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发生的税费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
(三)交付土地。征地结束后,被征地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前五项的土地,直接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收购地块的界址图,向县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要点。
(四)费用测算。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企业职代会决议;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储备土地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可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拆迁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也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由被收购方或受让方实施拆迁安置。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完善交易制度。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将拟供应地块在土地交易市场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与受让人签订《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二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还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约定的用地人签订《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条件;
(三)用地人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确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用地人应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用地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申请办理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件齐全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请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土地储备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县人民政府拨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三)银行贷款;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转作他用:
(一)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含土地储备过程中物业管理费);
(三)应缴的税费和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受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未申请土地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为自行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房屋产权证等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未按《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出让金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并报请县国土资源局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用地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